财 政 简 报(第三期)
财 政 简报
第 三 期
(总第 14期)
(总第 14期)
维扬区财政局 200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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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知识问答(二)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济,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了以下原则:
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
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
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知识问答(三)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内容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一、税率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率确定为25%。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 .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为扶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二、税收优惠
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通过以上整合,草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到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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