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简 报(第六期)
第 六 期
(总第18期)
维扬区财政局 2007年6月20日
找差距 订措施 鼓干劲
确保实现“双过半”“硬过半”“超过半”
6 月4日,维扬区财政局召开收入形势分析和“双过半”动员大会。会议分析了2007年1—5月维扬区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在全市比较靠后、入库进度不理想的主客观原因。会议认为财政收入在上年突破10亿元、同比增长37.3%的基础上,再实现今年的高增幅,难度是大的,但是必须看到周边地区的增长对全区的压力,必须正视目前收入征收中的困难,更必须分析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大项目、大企业落户维扬带来的财源新亮点。会议要求全区财政干部直面形势,树立信心,千方百计挖掘潜力,想方设法组织收入,确保实现“双过半”、“硬过半”、“超过半”。
围绕指标抓“过半”。对照年初区人代会通过的和市财政局下达的收入任务,把组织财政收入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事情来抓。加强税源调查,走访纳税大户,主动为企业提供财政服务,引导企业顺应新的财政体制,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积极发挥财政对经济反哺作用,帮助企业做强做大,走企业成长、经济增长、财政增收、社会发展的路子。
围绕任务抓调研。一方面加强与国税、地税部门之间沟通,认真落实财政、税务、工商联席会议精神,及时分析财政收入增减变化因素,协调解决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积极开展财政收入调查,对重点企业、规模企业挨家逐户进行过堂,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在收入征管工作中注重“西瓜芝麻一起抓”,既要抓住重点税源、开辟新增税源,也要管好零星税源,确保收入增幅排名进位。
围绕压力抓考核。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自我加压,做到在抓重点工作中落实责任,在落实责任中抓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收入征管的考核力度,将个人评先、晋级与“过半”挂钩;建立收入解缴的报告制度,规定各乡镇每周五将收入解缴情况报告区财政部门,以便全面掌握收入形势和征收进度。
区财政局召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表彰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的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推动全区会计工作再上新台阶,6月19日区财政局召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表彰大会。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考核领导小组从政治思想、遵守财经纪律、工作规范程度等九个方面,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同时对法院索维玉等8名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
“新企业所得税法”知识问答(一)
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7、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8、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9、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10、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1、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14、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