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行为项目分类(三)
行政强制项目(共8项)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和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一、取消罚款代收机构资格
法律依据:
《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罚款代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收资格。
(一)未按规定建立罚没收据发放、使用制度,或罚没收据遗失的;
(二)故意拖欠应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的;
(三)不积极履行代收罚款协议的;
(四)不向当事人出具罚没款收据的。”
二、加征耕地占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四、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五、追回国库库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六、终止采购活动、撤销政府采购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八条“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在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情况,保护证据安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有关证据采取清点、登记并封存的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据包括: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二)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文书资料;
(三)录音、录像、电子存储数据等电子资料;
(四)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先行登记保存的其他证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认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一)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可能隐匿、转移、毁损、篡改或者变卖证据的;
(二)受保存条件或其自然属性的限制,证据可能自然毁损或灭失的;
(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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