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行为项目分类(六)
其他行政行为:上述行政行为以外的审批、登记、备案等行政行为。
一、审核各部门预、决算草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报上一级政府。”
第六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字,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二、代收罚款协议备案
法律依据: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三、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分期摊销或预提办法备案
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九条“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取分期摊销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四、预算调整备案
法律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非拨款收入部分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支出的,由行政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第一款“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人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人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事业单位财务规章规定备案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六、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备案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七、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返还财产的凭证、收据备案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八、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自订立之日起7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九、外资企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 “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与会计制度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十一、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十二、政府采购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会计决算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要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财政部门要在银行开设统一的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四、查询被检查单位存款
法律依据: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七条“实施财政检查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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