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纪委、组织部等部门专门下发通知集体组织违法建设将遭严肃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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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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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扬州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的深入推进,在市区的部分区域,尤其是在城郊接合部、城中村,存在少数集体组织受利益驱使、带头违法建设等现象。部分违法用地行为因与集体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给案件查处带来了阻力,特别是有些涉及集体组织的经济利益关系,致使此类问题难以及时处理到位。 日前,扬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监察局、城管执法局、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严肃追究集体组织违法建设行为责任的通知》,对于集体组织未经批准而擅自将土地转让、出租用于违法建设等行为,将受到扬州市纪委等相关部门的严肃追究。 进行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指集体组织违法建设,也就是在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乡镇(街办)、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自行或与单位、个人联合违法建设的各类行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是责任追究的对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将土地转让、出租用于违法建设;三是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建设;四是擅自提高容积率;五是改变批准用途、位置、范围建设;六是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仍未拆除临时建筑;七是擅自在集体组织所有的建筑上破墙开门、开店等等。 通知要求,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凡属违法建设的,在城市建设或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通知明确,各区政府和乡镇(街办)、村委会(居委会)是所在地行政区域内防治违法建设的责任单位,并明确了各级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如果相关人员对辖区内有下列行为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一是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二是默许、纵容、庇护、放任违法建设;三是对辖区内违法建设不按规定主动自行拆除;四是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妨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五是对本辖区内防违治违工作领导不力、查禁不力等,都将受到纪委等部门的严肃追究。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涉及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召开村民、居民会议,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职务,违反党纪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依纪给予党纪处分。涉及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办)负责人、社区和行政村党组织书记由组织部门先免职后处理,是党员干部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法建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明确对集体组织非法建设的责任追究,将从根本上遏制集体组织支持或直接组织实施非法建设的行为,将为协调多部门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为城市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以及拆除违章建筑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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