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劳社[2008]8号
扬财社[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3号、苏财社[2008]3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对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全省2007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107元)的市区退休人员、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给予适当增加,缴费年限不满15年增加3元;满15年不满25年增加8元;满25年不满35年增加12元;满35年及35年以上的增加15元。各县(市)具体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按10%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年限增加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107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副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5、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得超过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的50%。
6、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各县(市)的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县(市),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市区的由市区(维扬、广陵、邗江、开发区、市直)统筹基金列支。
各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报市政府备案。
四、调整时间
从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在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广泛宣传养老金调整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以体现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政策导向,取得广大保障对象对本次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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